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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公告

公告主旨 113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 戲劇比賽實施要點
發佈日期 2024 年 8 月 23 日
發佈單位 訓育組
公告類別 活動訊息
公告等級 公告
點閱次數 119
公告內容

主旨:檢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「113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
戲劇比賽實施要點」及修正內容對照表各1份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年7月31日藝演字第
1130002336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比賽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明定違反舞臺比賽區域範圍之扣分事項:
1、參賽學生演出時超出各類組舞臺比賽區域,扣總平均
分數0.5分。
2、舞臺比賽區域尺寸有調整需求,未依規定於報名截止
前提出申請者,扣總平均分數1分。
(二)明定比賽進行時,除參賽學生外,編導老師不得進入舞
臺比賽區域,亦不得有口頭指導與遞送道具等情事,違
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。
(三)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(者)
之演出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(肖像權)等規
定。參賽團隊(者)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
影音平臺,應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。
(四)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,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
靜音,且不得有以下行為,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,賽務
單位得予以驅離:
1、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。
2、攜帶寵物。
3、演出中進出觀賽會場或於觀眾席走動。
4、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。
(五)明定為鼓勵創意,比賽劇本由參賽學校自行創作:
1、若有挪用、改編,需於提交之劇本封面註明出處(就
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,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
外,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),或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
(檢附佐證資料)。其他參賽團隊如有前述疑義,應
於比賽後3日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並具名送本委員會提
出申訴(未檢具佐證資料並具名者不予受理),並交
付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,被申訴團隊應於通
知申覆之日起3日內提出申覆:
(1)逾期未提出申覆者視同放棄提出申覆資料,並依評
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辦理。
(2)經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判定,未於劇本封
面註明出處或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,且確為抄襲他
人創作者,被申訴團隊之劇本評分以零分計算;倘
22 經判定無抄襲疑義則維持原評分。
2、參賽團隊應於決賽報到時提交劇本切結書,倘有違反
著作權法等(含抄襲)相關規定者,需自負法律責
任。
3、參賽團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取消等第、追回獎狀
及獎盃或獎牌:
(1)參賽劇本因違反著作權法等(含抄襲)相關規定涉
訟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。
(2)已參與全國決賽並獲得特優之劇本,同學校再次以
相同劇本報名參賽者。
三、本局同意所屬學校依據旨揭實施要點第拾貳點附則第一項
核予參賽團體領隊(得包含隨團老師)及參賽人員(含編
導老師、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)出席領隊會議及
參加比賽(均含路程)之公假派代,派代費由學校用人費
項下支應。
四、本局同意所屬學校依據旨揭實施要點第拾壹點第十七項第
(二)款,准予各校逕依獲頒之獎狀本權責辦理敘獎事宜
(不另函通知敘獎),校長敘獎部分請檢附獲獎證明
(如:獎狀影本)報局核備。
五、旨揭比賽要點同時公布於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網站
(https://web.arte.gov.tw/drama/),貴校可逕行下載。
六、本局將依旨揭比賽要點修正「113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
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」,請各校預作準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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